亲子鉴定的环节及其原则: 1、转移。经电泳展开的DNA片段通过吸印或真空转移法,转移并固定到硝酸纤维素膜或尼龙膜上。
2、探针标记与杂交。所谓探针标记,就是使用专门的特殊试剂,经过特定的反应,在不破坏DNA排列结构的前提下,使DNA片段能产生放射线(同位素探针),或显色发光(非同位素探针),从而可以识别DNA片段。标记好的探针需与附着有DNA片段的转移膜温育,才能结合,这个过程叫“杂交”。杂交后清洗未结合的多余探针。
3、显影。将杂交好的膜与X光感光片重合放在暗盒内感光,再经显影、定影,即得到DNA图谱。 在民法上,为了“肯认天然人的社会文化代价” 创建的天然人权利本领制度,使天然人因出生而虽然取得权利本领。在胎儿问题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主张胎儿须以活着出生为前提而具有民事权利本领,并由此享有承继权、受赠权、陵犯补偿恳求权等权利。
前述台湾民法第七条关于胎儿好处的掩护是“视为”有权利本领。台湾学者认为,“胎儿之权利本领是标尺度准之权利本领,因为权利本领之原义所涵盖者本身有享受权利及包袱任务两面,而胎儿被视为有权利本领者,仅享受权利一壁。惟胎儿之权利本领,非如天然人之权利本领有4、其平凡性,仅于好处有掩护须要之范畴内,方始存在。”
5、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①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